為了確保軟管在其有效使用期內使用,應建立適當的體系來對軟管進行貯存控制。軟管應該按照有利于有效期控制及*先出的原則來貯存。但是,由于軟管和軟管總成的有效期受溫度、光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,其有效使用期難以界定。 在德語國家,軟管及軟管總成的貯存必須按照相關的標準DIN 20066:2002-10來進行。相關部分摘錄如下:裝配總成所用的軟管必須是4年以內的(自軟管生產之日起計時)。軟管總成自生產之日起計時,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6年。在這6年里,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年。另外,*標準化組織的關于軟管/總成的使用說明的版本(ISO/TR 1